更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玟方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並
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則駁
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、第8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,未繳納聲請費,另有如附
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,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
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,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蕭竣升
附件:
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
。惟聲請人名下有多筆土地、田賦,且聲請人正值中年具工作
能力,故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
清償之虞?並提出證據證明之(應併說明欠債原因)。故請聲
請人「具體釋明」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?並
提出證據證明之(應併說明欠債原因)。
㈡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,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,後
已毀諾,應說明協商後已償還金額為何,並說明何時毀諾?「
毀諾當月」之前、後6個月的每月收入(包含但不限於固定薪
資【應分列每月薪資,且以「不扣除勞健保、執行扣薪」之薪
資計算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、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】、各類
政府補助、受他人金錢資助等)為何?並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
件(如薪資明細單、薪資轉帳存摺明細、政府補助公文、受補
助存摺影本等)。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,或薪資係現金給予
,請說明理由。又聲請人「毀諾當月」之前、後6個月的每月
支出狀況為何?應陳明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,並應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。
㈢請提出民國111年8月至113年8月薪資單或薪轉證明,並請自行
計算近6個月之平均月薪為何(請提出計算式,若為存摺影本
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;若無亦請提出「收入切結書」
以資證明)。
㈣請說明聲請人於111年8月起迄今,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
貼、年金、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
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:受補助存
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,請劃線標記)。
㈤聲請前2年間(即111年8月至113年8月)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
產,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
㈥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
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
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。
㈦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(含外幣帳戶)
、證券帳戶(集保帳戶)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
至本函文送達日)。
㈧請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」(以被
查詢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)。
㈨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
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,並
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,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相關證明文件
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
㈩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(汽車、機車)行照影本,及現值為何之
證明文件。
聲請人主張有扶養褚○祐之情事,應提出受扶養之人111及112年
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。並說明除聲請人外,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(褚○祐之生
父?)分攤扶養費之情形?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?期
間及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請陳報111年8月起迄今
)。
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人
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?並
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、扶養費及必要生活
費用?
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113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
低生活費1.2倍即新臺幣(下同)19,172元列計?若否,依消
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,如超過上開金額請提出完整單據以利
本院審酌。
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支出及目前每月必要支
出是否以111、112、113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即
18,337元、19,172元、19,172元列計?若否,依消債條例第64
條之2規定,如超過上開金額請提出完整單據以利本院審酌。
TYDV-113-消債更-360-20241009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