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
聲請人 吳明哲
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應說明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新臺幣(下同)91,093元,
即每月收入約3,795元,如何負擔所陳之每月必要支出15,
000元(計算式:360,000元÷24個月=15,000元)?是否有
據實陳報收入、支出情況?又聲請人上開收入顯低於我國
最低基本工資26,400元,請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?或
者有何原因(身體因素、疾病或其他)致無法取得有最低
基本工資之工作?並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。
(二)應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(含人壽保險、年
金保險、投資型保險)現存之「保單價值準備金」、「是
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」、「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」
為何?並提出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
本院行文】。
(三)聲請人稱述目前無工作收入,亦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各項補
助,請釋明如何負擔每月必要生活支出?是否有據實陳報
收入、支出情況?
(四)依國泰世華銀行陳報「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
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
人成立協商契約,雙方協議自96年1月起,分120期、利率
2%,按月清償89,127元,嗣聲請人繳至96年5月後未再依
約繳款而毀諾」,聲請人應據實說明:「協商當時起至毀
諾不履行止,聲請人從事何工作」?及「是否有領取任何
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」?「係因何原
因毀諾」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則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TNDV-113-消債清-47-20241205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