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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。次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 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、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。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2-13

PTDV-113-司票-1136-20241213-1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浩宇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8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彩玉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7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意潔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6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楊淑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施楊淑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3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煌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徐煌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1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雅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蔡雅妃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2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賴俊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2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學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宋學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1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金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孟金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0-2024121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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