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共找到 250 筆結果(第 231-240 筆)

司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5日簽發之本票1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之新臺幣60,000元,就其中新臺幣44,777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 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5日簽發 之本票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未載到期日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於113年8月6日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,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註: 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(確定證明書、 本票正本)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 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 庸聲請。

2024-12-13

PTDV-113-司票-1008-20241213-2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浩宇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8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彩玉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7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意潔間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 事項: 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2024-12-12

CHDV-113-司票-1816-20241212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楊淑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施楊淑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3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煌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徐煌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1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雅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蔡雅妃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22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賴俊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2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學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宋學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1-20241211-1

司票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金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孟金宣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4-12-11

CTDV-113-司票-1510-20241211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