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
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
聲 請 人 吳明諺
代 理 人 黃銘煌律師
謝逸傑律師
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8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於中
華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
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羅紫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通 譯 池冠儒
調解委員 朱燕文
黃秀敏
盧文堂
侯錦英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
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
調解成立內容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90,700元。
二、給付方法:於民國113年11月5日給付30,000元,餘款260,70
0元於113年11月15日前給付20,000元,並自113年12月15日
起至114年3月15日止,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0,000元,
114年4月15日前給付40,700元,至全部清償完畢止,如有一
期未按時履行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。
四、聲請費用各自負擔。
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
聲請人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
相 對 人 鄭暐杰即捷揚工程社
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
黃秀敏
盧文堂
侯錦英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書 記 官 江柏翰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 記 官 江柏翰
CYEV-113-嘉簡移調-88-2024110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