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0號
原 告 洪秋春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訴請
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5月26日 200,000元 112年6月27日 TH001319
TNEV-113-南簡補-510-2024111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