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2030號
聲 請 人 鄒雙池
相 對 人 陳榮輝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其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如附表所示金額未
獲清償。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等情。
二、經查,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上載付款地係
「向營業所」,並不明確。經命債權人補正營業所之詳細地
址,債權人陳稱「向營業所」等字句係公版誤印等語,難認
已補正完全。是系爭本票之付款地不明確,而其發票地在臺
北市士林區,應認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區,先予敘明。次
查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
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203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(新臺幣) 1 113年5月31日 1,500,0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308360 2 113年5月31日 3,500,0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TH346896
SLDV-113-司票-32030-20250204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