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10號
原 告 楊晉恭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
在等事件,因調解不成立,而續行訴訟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:
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
存續期間,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確認僱傭
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、績效獎金、旅遊補助部分,雖為不同
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
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「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;㈡被告
應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於當月5日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8,450元,並於每年6月及12月各發
放一次年(中)終獎金68,450元,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㈢被告應
自113年5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,按月提撥勞退投保額72
,800元之6%勞工退休金4,3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。」
經核前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訴訟目的一致,即請求確認繼
續受僱於被告,且繼續受僱期間之薪資、獎金及提撥退休金
部分,均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揆諸前開說明,應擇其中價
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。原告為00年0月00日生
,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,超過5年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
1條之規定,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以5年計,則應以⑴原告1
年薪資、⑵每年6月年中獎金68,450元、⑶每年12月年終獎金6
8,450元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。查原告主張其每
月薪資為68,450元,5年之薪資總額為4,107,000元(計算式
:68,450125=4,107,000);5年之年中獎金、年終獎金合
計為684,500元{計算式:(68,450+68,450)5=684,500}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,791,500元(計算式:4,107,000+6
84,500=4,791,500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,520元,惟
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,173元(計
算式:48,5201/3≒16,173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TNDV-113-勞訴-110-2025011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