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第三人所在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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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給付票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09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劉振魁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傅雨汝 黃翎瑋即黃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黃翎瑋即黃靜雯對第三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之存款債權,並聲請調查相對 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。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 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。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,非在本院轄區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13

TYDV-113-司執-150095-20241213-1

司執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75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至11樓             、18樓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賴勇志             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郭泰恩即郭欣福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             七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泰恩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及查詢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
2024-12-11

PTDV-113-司執-82758-20241211-1

司執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80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王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政欽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,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10

NTDV-113-司執-40806-20241210-1

司執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220號 債 權 人 胡以斯  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 債 權 人 胡蕾莎  住同上  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阿嬪貝隆 巴令吉婻            住同上   債 務 人 胡志華  住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街00號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胡志華對第三人花新企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花蓮縣。 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10

NTDV-113-司執-41220-20241210-1

司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5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李文伶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(地 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)之存款,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 之標的物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 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,非 在本院轄區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
2024-12-09

TYDV-113-司執-147759-20241209-1

司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給付票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18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李仲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認為無管轄權者 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營業部分公司之存款,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勞工保 險投保資料、健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。因 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第三人係 設於臺北市南港區,非在本院轄區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

2024-12-09

TYDV-113-司執-147184-20241209-1

司執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吳亮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亮和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,惟第三人所在地在台北 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06

NTDV-113-司執-40577-20241206-1

司執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7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    債 務 人 劉俊雄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 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俊雄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 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 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

2024-12-06

PTDV-113-司執-81741-20241206-1

司執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莊文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莊文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 債權,惟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、松山區。依上 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06

NTDV-113-司執-40570-20241206-1

司執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何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何秋霞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所生債權,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 市信義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06

NTDV-113-司執-40576-202412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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