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467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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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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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洪淑敏即洪彩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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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應
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。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設籍於基隆市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
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PCDV-113-司執-154670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