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禹叡
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
付保護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禹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受刑人陳禹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、4月確定,並於
民國111年5月8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0月4
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
高雄地方法院(111年度簡字第2107號),爰依法聲請付保
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
第2款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蔡靜雯
KSDM-113-聲保-192-2024100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