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1791號
聲 請 人 王秋茹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甫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
四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
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四紙,均未記載發票
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影本四件可稽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
規定,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應駁回
其聲請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訟訴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本票附表: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(新台幣) 001 未載發票日 20,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2 未載發票日 20,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3 未載發票日 40,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0000000 004 未載發票日 40,000元 未載到期日 TH530734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PCDV-113-司票-11791-20241107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