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余銘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267,548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余銘亭於1.民國111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2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5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60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.81計算,逾期繳
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12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
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
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.75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3.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,000,000元
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
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.91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
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
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
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
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6,683元整,及前述約定
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
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6,678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
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3.債
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64,187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
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
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
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
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
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
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
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
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帳分號
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號: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】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83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6678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64187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683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八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386678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3 新臺幣764187元 余銘亭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九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八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MLDV-113-司促-7512-202411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