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逾期還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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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賴建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率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六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 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1-12

TCDV-113-司促-32855-20241112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彥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 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,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1-12

TCDV-113-司促-32853-20241112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柯廷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按 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,連續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1-12

TCDV-113-司促-32854-20241112-1

重全
三重簡易庭

聲請假扣押事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林明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小 字第3183號)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;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準此,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,應先就「假扣押 之請求」及「假扣押之原因」,盡釋明之責,必待釋明有所 不足,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,准予假扣押之聲請 。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 一切證據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自明。「假扣押之 原因」,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 利益之處分,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,或債務人移往遠方、逃 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,然仍須符合同法第523 條第 1 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,始足當 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3年1月28日向聲請人申 請信用卡使用,逾期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(下同) 3萬7697元、利息1377元及清償前之約定遲延利息未清償,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,顯無履行債務之意思,並拒 絕給付,且相對人所有不動產業經設定六順位抵押權,顯見 其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狀態,致聲請人有不能或甚難執行 之虞,而有假扣押其財產之必要。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 之不足,請准宣告對相對人財產於3萬7697元範圍內予以假 扣押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信用卡消費借款未清償等情, 業據提出本案訴訟,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重小字 第31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足見 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,已盡其釋明責任。至於假扣押 之原因部分,聲請人泛稱相對人經催討本件債務均置之不理 ,其所有不動產業經設定六順位抵押權等語,僅提出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、其單方製作催收紀錄為憑,無從釋明相對人 之財產狀態有何顯著已不足清償本件債務之變化,致聲請人 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等情事,依前開說明,難認聲請人 就假扣押原因,已有釋明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, 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2024-11-11

SJEV-113-重全-103-20241111-1

司促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元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,714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 113年5月16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,逾期1期時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 0元,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,以連續3期 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2024-11-11

CHDV-113-司促-12049-20241111-1

司促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5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洪崇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,613元,及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46計算之利息,並自 民國113年5月26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,逾期1期 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700元,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,以連 續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2024-11-11

CHDV-113-司促-12050-20241111-1

司促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家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9,698元,及自民國113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31計算之利息,並 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,逾期1 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,以 連續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2024-11-11

CHDV-113-司促-12048-20241111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姿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1,302元,及自民 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8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 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,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 00元,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,200元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,以連續3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1-08

ILDV-113-司促-5260-20241108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御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( 下同)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: ㈠67,946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3.31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5月15日按逾期還款 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第1期300元,第2期700元,第 3期1,2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。 ㈡59,935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3.31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5月23日按逾期還款 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第1期300元,第2期700元,第 3期1,2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3期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1-08

MLDV-113-司促-7647-20241108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洋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,857元,及自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81計算 之利息,暨自113年7月2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,逾期第1期300元,第2期700元,第3期1,200元之違約金,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1-08

MLDV-113-司促-7648-202411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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