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遺產債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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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佳萍 被 繼承人 蘇俊龍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蘇俊龍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李佳萍係被繼承人蘇俊龍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 13年10月1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 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169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純菊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字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字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 村○○路0號)之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 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字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2025-02-07

CHDV-114-司繼-206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焌育 被 繼承人 洪國棟(亡) 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 街0巷0號二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洪國棟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洪焌育係被繼承人洪國棟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○街0巷0號2樓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 3年11月2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 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5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韋帆 被 繼承人 陳正義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正義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陳韋帆係被繼承人陳正義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1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234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潘沛霖 被 繼承人 潘辰維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潘辰維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潘沛霖係被繼承人潘辰維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1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287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曾喜源 被 繼承人 曾義裕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義裕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曾喜源係被繼承人曾義裕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12樓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1月1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 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152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劉婉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立人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立人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鎮 ○○里○○路00號)之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 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劉立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
2025-02-07

CHDV-114-司繼-258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敏禎 輔 助 人 彭欽梅 被 繼承人 吳柏榕(亡) 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 0巷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柏榕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吳敏禎係被繼承人吳柏榕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4樓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 13年11月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 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57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張國楨 被 繼承人 張廣政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廣政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張國楨係被繼承人張廣政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7

TYDV-114-司繼-251-2025020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陳協志 被 繼承人 陳振鴻(亡) 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 ○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振鴻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陳協志係被繼承人陳振鴻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 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2-06

TYDV-114-司繼-356-202502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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