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謝揮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305,958元,及自民國113年
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.93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謝揮鳴於民國11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,40
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
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.93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
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,305,958元
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
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PTDV-114-司促-1724-2025031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