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調 解 筆 錄
113年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
聲請人 王采婷
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
相對人 林雲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 日上
午10時40分,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出席人
員如下:
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書 記 官 鄭雅雁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請人
之
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
相對人 林雲喜
調解委員 谷德源委員
調解成立內容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55 萬元(內含強制保
險理賠金),給付方式:
㈠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。
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(金融機構名稱:
合作金庫龜山分行;帳號:0000-000-000000 ;戶名:王
采婷)。
二、聲請人願於收受前項款項後十日內撤回刑事告訴(案號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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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)。(告知仍需向刑事庭遞撤回狀,
並以法官准否為準)
三、兩造就本院113 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及113 年度交簡附民
字第39號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,日後不得再對他
方為民事上主張。
四、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
後簽名:
聲 請 人
之
代 理 人 王冠瑋律師
相 對 人 林雲喜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
書 記 官 鄭雅雁
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郭娜羽
MLDV-113-苗司交簡附民移調-5-2024100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