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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司交簡附民移調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 聲請人 王采婷 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相對人 林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1 日上 午10時40分,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出席人 員如下: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鄭雅雁 到庭調解關係人: 聲請人 之 代理人 王冠瑋律師 相對人 林雲喜 調解委員 谷德源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55 萬元(內含強制保 險理賠金),給付方式: ㈠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。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(金融機構名稱: 合作金庫龜山分行;帳號:0000-000-000000 ;戶名:王 采婷)。 二、聲請人願於收受前項款項後十日內撤回刑事告訴(案號:11 3 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)。(告知仍需向刑事庭遞撤回狀, 並以法官准否為準) 三、兩造就本院113 年度苗交簡字第428 號及113 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39號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,日後不得再對他 方為民事上主張。 四、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。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 後簽名: 聲 請 人 之 代 理 人 王冠瑋律師 相 對 人 林雲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雅雁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

2024-10-01

MLDV-113-苗司交簡附民移調-5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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