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陳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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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繼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溫丹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溫永良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 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村 0鄰○○00號)之女,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死亡,現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
2025-03-04

MLDV-114-司繼-139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郭秀鈴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明龍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明龍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 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 ○○路○段000號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 月1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黃明龍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
2025-03-04

CHDV-114-司繼-436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陳秀梅 盧慧敏 盧慧蘭 盧明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盧肇源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○ 00號之11)於民國114年1月30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盧肇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盧肇源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
2025-03-04

TNDV-114-司繼-863-20250304-1

家聲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張育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 遺產清冊。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玉金之遺產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玉金之債權人,因林玉 金已於民國111年4月24日死亡,然其繼承人迄今未向法院陳 報遺產清冊,致債權人無從就遺產受償,爰依民法第1156條 之1規定,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 清冊,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。 二、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玉金 除戶謄本、相對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分期付款申請書 為證,堪信為真正。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蓉

2025-03-04

TYDV-113-家聲-118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張千玎 被 繼承人 陳美麗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美麗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張千玎係被繼承人陳美麗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路000巷00號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陳美麗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2025-03-04

TYDV-114-司繼-397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鄧佩怡 被 繼承人 林政平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二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政平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鄧佩怡係被繼承人林政平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二樓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 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林政平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2025-03-04

TYDV-114-司繼-723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李應龍 被 繼承人 李木水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木水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李應龍係被繼承人李木水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000號二十二樓)之子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 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木水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2025-03-04

TYDV-114-司繼-250-20250304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薛維禎 被 繼承人 薛鳳平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薛鳳平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薛維禎係被繼承人薛鳳平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0弄0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 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03

TYDV-114-司繼-660-20250303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永紹祺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被 繼承人 江燕如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江燕如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永紹祺係被繼承人江燕如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○○街0巷00號)之子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8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江燕如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2025-03-03

TYDV-114-司繼-691-20250303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劉志玲 被 繼承人 劉鍾縀妹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鍾縀妹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劉志玲係被繼承人劉鍾縀妹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鎮區○○路00號三樓)之子女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 12年7月1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 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劉鍾縀妹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2025-03-03

TYDV-114-司繼-671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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