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黃仁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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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1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豪仁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4樓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 000號,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訪實際 居住使用情形,經函覆得知債務人劉豪仁並未實際居住於上 開二址,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 稽,則本件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又督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2025-01-06

PCDV-113-司促-32614-20250106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葉仕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9,436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3 00元,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,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 台幣1,200元之逾期違約金,違約金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5-01-06

SCDV-113-司促-12392-20250106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建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,404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,逾期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,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5-01-03

PTDV-113-司促-13796-20250103-1

司促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徐正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壹拾陸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70,316元 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.3% 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期時計收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計收新臺幣700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計收新臺幣1,200元,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
2024-12-30

TTDV-113-司促-5027-20241230-1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(即鍾宜澄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 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尹吟

2024-12-27

TYDV-113-訴-2656-20241227-2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郭峰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參拾柒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 幣柒佰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27

KSDV-113-司促-23972-20241227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7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葉紋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五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台幣柒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27

KSDV-113-司促-23971-20241227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魏維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零參拾玖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30,000元 113年6月8日 15.73% 暨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,2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002 46,039元 113年5月11日 15.31% 暨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1,2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25

KSDV-113-司促-22495-20241225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佳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,057元,及自民國113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8.02計算之利息,暨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,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 00元,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(違約金之 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2-24

NTDV-113-司促-8197-20241224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祐銘即陳家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 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 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,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,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零貳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 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4-12-16

TNDV-113-司促-23372-2024121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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