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新小字第17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
被 告 冉凱緯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17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
1 14年3 月4 日上午09時1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
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尹捷
書 記 官 吳佩芬
通 譯 陳宥瑋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728元,及其中新臺幣30,025元自民國
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書記官 吳佩芬
法 官 陳尹捷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
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
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
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SSEV-114-新小-17-202503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