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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734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余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。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   名義。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   之規定自明。又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  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,法  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   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,然該支付命令因 未合法送達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以113年度司促字 第200號處分書撤銷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,有該處分書附卷 為憑,該支付命令亦因三個月內無法送達相對人而失其效力 ,足認該支付命令未確定而不得為執行名義。從而,聲請人 持之聲請強制執行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 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2024-10-07

TYDV-113-司執-92734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駱冠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逾期滯納金、新 臺幣參仟柒佰柒拾肆元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195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烊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肆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,暨違約金 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參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197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善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肆拾伍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201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楊瑞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玖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196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,688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,069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0-04

NTDV-113-司促-6282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昆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,546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,655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0-04

NTDV-113-司促-6281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蔡智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298元,及自民國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 及逾期滯納金1,500元,暨違約金4,53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ILDV-113-司促-4593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世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,417元,及自民國 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 暨逾期滯納金1,500元及違約金4,642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ILDV-113-司促-4594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仰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、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仟零壹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KLDV-113-司促-5410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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