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易字第93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文程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17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
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之
;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
6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曾文程被訴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原定民
國113年10月31日宣判。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來襲,臺
南市政府公告於113年10月31日停止上班,致無法如期宣判
,為保障被告權益,爰前揭規定,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
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昱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TNDM-113-交易-933-2024110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