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汪信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8,0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0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609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0624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32905元 汪信娣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1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295,2
95元正未給付,其中290,609元為本金;4,386元為利息
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(二)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09年08月03日向債權
人借款2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
116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0.2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
止累計113,693元正未給付,其中110,624元為本金;2,
36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汪信娣於民國109年04月1
3日向債權人借款9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3
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0.1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3年09月27日止累計439,028元正未給付,其中432,905
元為本金;5,423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
款、帳務明細
SLDV-113-司促-12706-2024120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