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卓樹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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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善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逾期滯納金新臺幣玖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肆拾伍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201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駱冠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逾期滯納金、新 臺幣參仟柒佰柒拾肆元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195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全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, 暨違 約金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陸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198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義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參仟玖佰元之逾期滯納金、新臺幣 伍仟零參拾參元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7

TCDV-113-司促-29203-20241007-1

司促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許廷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,001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1,500元與違約金新臺幣2,700元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
2024-10-04

CHDV-113-司促-10591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昆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,546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,655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0-04

NTDV-113-司促-6281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建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,688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,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,069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0-04

NTDV-113-司促-6282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仰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、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伍仟零壹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KLDV-113-司促-5410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世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,417元,及自民國 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 暨逾期滯納金1,500元及違約金4,642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ILDV-113-司促-4594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蔡智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,298元,及自民國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 及逾期滯納金1,500元,暨違約金4,53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ILDV-113-司促-4593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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