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燕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242元,及其中新臺幣13,8
37元,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3.88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7,227元,自民國113年7月
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SLDV-113-司促-13528-2024120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