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大山隆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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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消費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6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宜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,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4-12-10

TNDV-113-司促-23961-20241210-1

司促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,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八八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4-12-09

KLDV-113-司促-6883-20241209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品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,717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0 86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2-06

PTDV-113-司促-12756-20241206-1

司促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燕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242元,及其中新臺幣13,8 37元,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3.88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7,227元,自民國113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2024-12-06

SLDV-113-司促-13528-20241206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李麗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9,87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2 ,251元部分,自民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2-06

PTDV-113-司促-12758-20241206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消費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柏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,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4-12-05

TNDV-113-司促-23484-20241205-1

司執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5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盧雲基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之8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統一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票股利及股金債權,經查 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松山區,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

2024-12-04

TYDV-113-司執-143655-20241204-1

司促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志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,028元,及其中新臺幣45,0 66元,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.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2024-12-03

SLDV-113-司促-12643-20241203-1

司促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芷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,481元,及其中新臺幣38,9 22元,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0.88計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14,760元,自民國113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2024-12-03

SLDV-113-司促-12645-2024120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李明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,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2-02

TCDV-113-司促-34908-20241202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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