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744號
聲 請 人 姚文峯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姚黃停止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
○○里○○路00巷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
7月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
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姚黃停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
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姚黃停止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TNDV-113-司繼-3744-2024102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