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謝瑞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,134元,及自民國104年7月2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279元,及自民國105年10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,584元,及自民國106年4月2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,419元,及自民國106年12月
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
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
電信費用新臺幣(下同)55,828元,其中12,412元為門號0000
-000000號專案補貼款。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求債務
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,嗣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
於7日內補正之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,然其
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逾主文第3項所示之聲請(00000-00000=
6584),於法未合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七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八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九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PTDV-113-司促-12980-20250214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