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楊雅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柒元,及其中
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
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二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
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
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楊雅如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(:N
O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
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
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
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
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
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
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
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
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14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60,467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58,7
64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,新
臺幣1,203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500元為違約金。故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
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TCDV-114-司促-5448-2025030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