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補字第131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
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蕭惠如(即蕭竣弌之繼
承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537元(計算如
附表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楊荏諭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1,090元) 1 利息 21,090元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23日 2.345% 399.97元 2 違約金 21,090元 113年2月3日 113年8月2日 0.2345% 24.59元 3 違約金 21,09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10月23日 0.469% 22.22元 小計 446.78元 合計 21,537元
SJEV-113-重補-131-2025020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