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張財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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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李雅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陸拾柒元,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285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聯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,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,按年息佰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,合先敍明。 (一)債務人李聯吉於民國090年04月20日向聲 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19.71%計算遲延利息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 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99901元整不為繳納,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1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 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 。 釋明文件:A-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3 份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587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王銘吉即王文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,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十五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284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金冠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,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488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瑞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淑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,907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4 32元,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2025-03-03

SLDV-113-司促-16669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鄧淑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5-03-03

TNDV-114-司促-3714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鍾明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5-03-03

TNDV-114-司促-3703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淑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 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張淑蕙(原名:張素惠 )前於民國94年12月20日,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,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50,000元整,另定明如有一 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 0,000元,並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 :申請書等影本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03

KSDV-114-司促-3328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榮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零壹元,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 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陳榮宗前於民國95年 05月29日,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(以下同)140,000元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 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民國 95年0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 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 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等影本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03

KSDV-114-司促-3330-20250303-1

司執消債清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清算事件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戴家蓁即戴曉晴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林藝玲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李家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 2號裁定,自民國113年9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 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(下同)1,864元,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3年10月23日陳報狀 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結果表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各金融機 構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。 三、又本院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就其郵局帳戶,自112年8月8 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之金流為詳細說明,該公函已分別於 113年10月30日、同年11月28日及114年1月14日送達債務人 ,惟其僅就其中存入款項5筆共182,000元為說明,其餘款項 迄今仍未表示意見,則本院無從查悉是否尚有其他屬於清算 財團之財產。至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所定之 不免責事由,應於清算事件免責程序由本院民事庭法官審酌 ,非本件所得判斷,併予敘明。 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5-03-03

PTDV-113-司執消債清-56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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