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戴家蓁即戴曉晴
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翁千雅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行正
林藝玲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權 人 中華民國萬安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債 權 人 李家汶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
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
2號裁定,自民國113年9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
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(下同)1,864元,有稅務電
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3年10月23日陳報狀
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
查詢結果表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各金融機
構回函附卷可稽。此外,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
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
。
三、又本院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就其郵局帳戶,自112年8月8
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之金流為詳細說明,該公函已分別於
113年10月30日、同年11月28日及114年1月14日送達債務人
,惟其僅就其中存入款項5筆共182,000元為說明,其餘款項
迄今仍未表示意見,則本院無從查悉是否尚有其他屬於清算
財團之財產。至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所定之
不免責事由,應於清算事件免責程序由本院民事庭法官審酌
,非本件所得判斷,併予敘明。
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PTDV-113-司執消債清-56-2025030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