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提出異議

共找到 250 筆結果(第 241-250 筆)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蔡文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3,325元,及自民 國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,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 率標準機動計息,如遇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,暨自113年7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(目前3.309%)加一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 分按上開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(目前3.309%)加二 成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7

ULDV-113-司促-6363-20241007-1

重訴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新高 廖浩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蕭景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511,891元 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 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(即民國113年7月1日 )之孳息、違約金計算,合計為14,511,891元(計算式:14,407 ,670元+94,746元+9,475元=14,511,891元)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9,776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39,27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

2024-10-04

ULDV-113-重訴-79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龔柏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2,337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4

ULDV-113-司促-6376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債 權 人 陳威任 債 務 人 廖文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及自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19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4月20日 100,000元 FA0000000 113年8月6日 002 113年6月30日 200,000元 FA0000000 113年8月6日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4

ULDV-113-司促-5819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蘇艶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436,343元,及自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3%計算之利息, 暨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 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8,313元,及自113年7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3.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 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4

ULDV-113-司促-6328-20241004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冠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,242元,及自民國 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1

ULDV-113-司促-6298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簡建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6,964元,及自民國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1

ULDV-113-司促-6285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何堂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9,671元,及自民國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1

ULDV-113-司促-6281-20241001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國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8,038元,及自民國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0-01

ULDV-113-司促-6284-20241001-1

司執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0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郡憲即陳榮存 債 務 人 王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」,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,係指為執行對 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(最高法院 108年台抗字第66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 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 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法院辦 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郡憲即陳榮存對於第三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並檢附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。惟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,並無不明,自 無上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 規定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適用,又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,亦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。故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2024-10-01

ULDV-113-司執-39003-20241001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