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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士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羅士豪於民國112年03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1日 起至民國119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465,714元正未 給付,其中451,694元為本金;14,02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羅士豪 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9,000元,約定自民國1 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5 7,020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142元為本金;1,878元為利息;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34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1694元 羅士豪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5142元 羅士豪 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934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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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5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心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黃心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苗栗縣苗栗市,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51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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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7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詠舜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㈡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,並補正債務人已清 償及未清償之金額各為何?。 ㈢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。 ㈣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07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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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范倧誠即范宏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遷離,現設籍於南投縣草屯 鎮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附卷可稽。則債 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 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65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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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文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伍拾柒元,及自民 國(下同)ㄧㄧ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 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 契約。二、查債務人楊文昌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 實。三、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 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命令之 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 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84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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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峻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參拾捌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曾峻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2日止累計44,038元正未給付, 其中40,662元為消費款;2,17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875號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662元 曾峻晏 自民國113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875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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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美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柒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黃美如於民國109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0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61,01 5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520元為本金;1,795元為利息;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 息。 (二)債務人黃美如於民國108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54採機動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279,8 32元正未給付,其中274,559元為本金;4,573元為利息 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 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8925號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520元 黃美如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74559元 黃美如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54%計算之利息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925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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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育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參元,及 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林育詳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㈢ 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㈣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: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 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858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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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09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。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? ㈣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為何?未清償金額為何? ㈤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09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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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7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健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肆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(證 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查債務人陳健鴻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 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 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0-01

TCDV-113-司促-28787-2024100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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