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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林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,754元,及本金52,192元自 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11月1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 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3日止,帳款尚 餘55,754元,及其中本金52,19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 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 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263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杜俊樺 債 務 人 李恩甄 一、債務人李恩甄、杜俊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 柒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杜俊樺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李 恩甄為連帶保證人,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向聲請人 訂借「高中以上就學貸款」共2筆,總計新臺幣(以下同)1 25,14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 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(二)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,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,逾期日民國113年6月1日已屆還 款期者,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,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1.685%加碼0.15%,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.06%,(就學貸款利 率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.775%。)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 ,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%固定計息, 計為2.775%。 (三)詎債務人杜俊樺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,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,依前訂借據約定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, 應清償餘欠本金33,71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 金等。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 訟法第 五○八條之規定,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3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16元 李恩甄、杜俊樺 民國113年6月1日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33716元 李恩甄、杜俊樺 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716元 李恩甄、杜俊樺 民國113年7月2日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33716元 李恩甄、杜俊樺 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至民國114年1月1日 年息0.2775 % 001 新臺幣33716元 李恩甄、杜俊樺 民國114年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 %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736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饒雅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1,5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饒雅婷於民國11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4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3日止累計621,563元正未給付,其中603,604元為本 金;17,166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8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3604元 饒雅婷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183-20241202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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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達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捌元,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56302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8月止,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,128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 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發支付命令。(三)相 關欠費子號: Y156302、Y398206、Y676347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709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建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,478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 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18計算之利息,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 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二、查債務人吳建霆並未依 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 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三、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 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 之聲請。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 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270-20241202-1

司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SIRIKUL JIRAPHOL吉拉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4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81,936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台幣81,936元,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8月10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。 二、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,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,本件聲請,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 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票-2406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政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7,079元,及其中新台幣222 ,17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 88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SCDV-113-司促-11131-20241202-1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朱淑淵 被 告 楊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紹君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2024-12-02

SCDV-113-補-1310-20241202-1

家親聲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送達代收人 丁○○ 住○○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0號 未 成 年人 乙○○ 關 係 人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改定聲請人甲○○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)為未成年人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 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人。 二、指定關係人丁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三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未成年人乙○○之母雲霞已於民國101年1 2月4日死亡,其父林源晉亦於111年3月30日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,另未成年人之祖父母均已逝世。故本院111年度 家親聲字第288號裁定選定丙○○為未成年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 惟丙○○嗣於113年8月19日死亡,為協助未成年人乙○○生活安 排及日後代為處理事務,並考量未成年人乙○○之最佳利益, 聲請改定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丁 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按未成年人無父母,或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其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時,應置監護人;未能依民法第1094條第1 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,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、四親等內之 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未 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、主管 機關 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,並得 指定監 護之方法;監護人死亡,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 項之監護人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 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;法院另行選 定監護人 確定前,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。 民法第1091 條本文、第1094條第3項、第1106條第1項第1款 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 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:㈠受監護人之年齡、性別、意願、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 要。㈡監護人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意願、態度、健康情形 、經濟能力、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。㈢監護人與受 監護人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 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,則有同法第1094條之1可資參照 。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主張其為未成年人乙○○的姑姑,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丙 ○○已於113年8月19日死亡,且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所定適 任之法定監護人等情,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,並提出戶籍謄 本、除戶戶籍謄本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至 21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戶籍資料 及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事件卷宗及民事裁定核閱無 誤,堪信為真。 (二)次查,未成年人乙○○並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所定適任之法 定順序監護人一情,已如前述,而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乙○○的 姑姑,二人誼屬至親,聲請人並表達願擔任未成年人乙○○監 護人之意願,而未成年人乙○○自102年10月31日起即委託表 嬸即關係人丁○○協助照顧,目前亦與關係人丁○○同住,未成 年人乙○○與聲請人、關係人徐彩彤間之感情均甚為親密,而 關係人丁○○亦到庭表達因伊與未成年人乙○○感情深厚,願繼 續照顧未成年人乙○○等語,再參以未成年人乙○○亦到庭陳述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並希望維持目前的生活狀況之意 見,復參酌聲請人之年齡、意願、態度、生活狀況及利害關 係等各節,聲請人主客觀條件上並無不適合照護未成年人乙 ○○之處,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應 符合未成年人乙○○之最佳利益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四、又法院依第1094條第3項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,應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民法第1094條第4項明文。準 此,本院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規定選定聲請人為未成年 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自有依上揭規定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必要,令監護人與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開具受監 護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義務,以利對於未成年人之財 產實施監督。聲請人主張未成年人乙○○之表嬸丁○○願意擔任 未成年人乙○○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,本院審酌關係人丁○○ 與未成年人乙○○一起生活,關係親近,對未成年人乙○○之財 產情形自較外人清楚瞭解,其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,爰依上揭規定,同時指定關係人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,以利本件監護事宜之執行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五、末依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規定,監護人即聲請 人對於受監護人即未成年人乙○○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之人即關係人丁○○,於2個月內開具乙○○之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;且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要時 延長之,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,監護人對於受 監護人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,附此敘明。 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文彬

2024-12-02

SCDV-113-家親聲-391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江偉恩 江瑞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江偉恩於民國(下同)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,邀同債務人江瑞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0,731元,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11年07月01日)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 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 息,尚欠83,72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 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 。 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2024-12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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