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更生程序費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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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華峯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仟元 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 簡程度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2024-10-14

TNDV-113-消債更-403-20241014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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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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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然鴻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)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 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 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審查後,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 ,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如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彭蜀方

2024-10-11

TNDV-112-消債更-240-20241011-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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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文原即謝文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,200 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調查後,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,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,如逾期 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

2024-10-11

TNDV-113-消債更-437-2024101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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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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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盈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仟元 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 簡程度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2024-10-09

TNDV-113-消債更-319-20241009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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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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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嘉駿即王清典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,500元 ;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,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。如逾期未預納,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8 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 8 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
2024-10-08

TNDV-113-消債更-111-202410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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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債 務 人 林宇翔即林競翔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 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、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林宇翔即林競翔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,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2,500元,扣除已繳聲請費1,000元,尚應徵 收1,500元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 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
2024-10-08

TNDV-113-消債更-500-202410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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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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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蘭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 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調查後,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,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,如逾期 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顏珊姍

2024-10-08

TNDV-113-消債更-145-2024100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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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曾子儀即曾惠蘭 代 理 人 楊珮如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,000 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,定 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10   月  4  日 書記官 曾怡嘉

2024-10-04

TNDV-113-消債更-214-2024100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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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 人 王淑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9仟元 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 簡程度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10    月  4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4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2024-10-04

TNDV-113-消債更-322-20241004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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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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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曹瑞恩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 序期間,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,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 必要,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預納, 則駁回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2024-10-04

TNDV-113-消債更-333-20241004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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