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期中付保護管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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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至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藍至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藍至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7月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,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,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1號函所附法務部 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。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佳蔚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CDM-113-聲保-404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陳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、5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(109年度訴字第2062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CDM-113-聲保-407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祐銓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鄭祐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鄭祐銓因強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(106年度訴字第158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CDM-113-聲保-405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光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張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光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、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 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8年度訴字第256 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 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

2024-12-03

TCDM-113-聲保-406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藝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藝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藝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聖

2024-12-03

PTDM-113-聲保-171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永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管永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管永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明聖

2024-12-03

PTDM-113-聲保-172-20241203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清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洪清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清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4-12-02

PTDM-113-聲保-173-20241202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正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李正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正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4-12-02

PTDM-113-聲保-175-20241202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龍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張龍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龍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4-12-02

PTDM-113-聲保-170-20241202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柏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柏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4-12-02

PTDM-113-聲保-174-20241202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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