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04號
原 告 陳科安
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
複 代 理人 許皓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燁庭、柯鵬圖、柯伊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,370,2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3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翁鏡瑄
TPDV-113-補-2304-2024100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