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李秋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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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邦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謝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邦雄因詐欺罪,前經判決確定,送 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,提起上訴後,經最高法院以11 0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移送執行在 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 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81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川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2024-10-04

TNHM-113-聲保-899-202410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安成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張安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安成因廢棄物清理法罪,前經判決 確定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,提起上訴後, 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判決駁回上訴,再經最高 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移 送執行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 以認定。 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59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川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2024-10-04

TNHM-113-聲保-900-202410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均(原名陳祐嶂)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宥均因詐欺等數罪,前經判決確定 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,嗣經移送執行在案 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 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8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川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2024-10-04

TNHM-113-聲保-901-202410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必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鄭必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鄭必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, 前經判決確定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 上訴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,再經最高法院以 112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移送執行在 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 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81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川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2024-10-04

TNHM-113-聲保-903-20241004-1

聲保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
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榮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許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許家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, 前經判決確定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,提起 上訴後,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83號判決駁回上訴,再 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 嗣經移送執行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,堪以認定。 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66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川富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2024-10-04

TNHM-113-聲保-898-2024100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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