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89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邦雄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
度執聲付字第2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邦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邦雄因詐欺罪,前經判決確定,送
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
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
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。
二、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號判決
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,提起上訴後,經最高法院以11
0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嗣經移送執行在
案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
三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
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810號核准假釋,而上開案件犯罪事
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本
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
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
法 官 蔡川富
法 官 李秋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劉紀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TNHM-113-聲保-899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