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94304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
代 理 人 李俊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美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
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,惟
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虎尾鎮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。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
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
TCDV-113-司執-194304-202412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