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豫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8,9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8977元 柯豫隆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0579元 柯豫隆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柯豫隆於民國111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12月30日止累計248,122元正未給付,其中238,977元為本
金;8,35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柯豫隆於民國111年04月11日向
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
118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30日止累計380,843元正未給付,其中
370,579元為本金;9,474元為利息;7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SLDV-114-司促-34-202503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