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21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桀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
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TCDV-114-司執-421-2025010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