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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簡單來說,富邦資產管理公司想對吳世寶強制執行債務清償,但橋頭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不歸他們管,因為執行標的不明,而且吳世寶戶籍在高雄市鼓山區,所以依照規定,應該移送給高雄地方法院處理。如果不服這個裁定,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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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惟執行標的不明,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