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王志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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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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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王俊元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肆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,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10

PHDV-114-司促-47-202501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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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詹桂芳 債 務 人 陳貞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惟每 次違約狀態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,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10

PHDV-114-司促-50-202501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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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號 債 權 人 鼎鋒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鋒 債 務 人 莊光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,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,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10

PHDV-114-司促-51-202501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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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麗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貳元,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共計新臺幣50592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 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 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 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17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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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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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祐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戶籍顯 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遷出國外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18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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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侑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元,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林侑辰於民國110年11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 起至民國117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累計229,760元正未 給付,其中229,358元為本金;40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 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 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15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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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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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瀞云(即許瓊云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3835 3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 民國113年09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,300元正,迭經催 繳,迄未清償。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 )相關欠費子號: Y338353。釋明文件: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4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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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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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嘉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,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 2年8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 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 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 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 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11月17日止,帳款尚餘37,569元,及其中本金33,667元 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 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 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 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 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13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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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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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順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洪順禮於民國106年10月2 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 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7-20250106-1

司促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朱柏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,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 至民國113年09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,487元正,迭 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釋明文件:欠費清單 及催繳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,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),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,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,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,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,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,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,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,進而所有財產 (諸如不動產、存款、薪水)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。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(00)0000000分機108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1-06

PHDV-114-司促-22-2025010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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