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
原 告 杞伯霖
被 告 張龍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3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
),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
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,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
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
原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0月17
日評議應移送本院民事庭,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院
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,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
法 官 莊惠真
法 官 郭鍵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方志淵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附表一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
附表二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
PCDM-113-交附民-136-20250102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