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國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辛鈞
相 對 人 羅永東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永東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
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羅永東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
函所示之意思表示,因相對人遷移不明,以致原件退回,為
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二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,得依民
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
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,該通知書
經退回,且退件信封上蓋有「遷移不明」文字之戳印,此有
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身分證影本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,另有
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堪認相對人
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。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TCDV-114-司聲-174-2025020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