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王柏智
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王柏智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;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
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
解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
15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積欠債務
共3,467,483元,聲請人曾向金融機構聲請債務前置調解,
惟未能成立,復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。又聲請人其無擔保或
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、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,曾於本院向債權人聲請債
務前置調解,惟前置調解未能成立乙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
閱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230號全卷查核屬實,堪認聲請人
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。另依債權人
於前開調解事件及本件查報之結果,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
數額共計3,410,299元,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附於本卷
及調解案卷可參。是以,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,本院自應綜
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
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而有「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
之虞」之情事而定。
㈡、查聲請人現任職於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,陳報每月薪資約3
7,000元,年終一個月37,000元,端午節與中秋節均為各發
半個月薪水,績效獎金不清楚公司計算方式等語,並提出10
2年12月、113年4月至9月薪資單附卷供參。經本院依職權調
查聲請人勞保、就保、職保及111年、112年給付總額情形,
聲請人自108年3月起迄今任職於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,11
1年、112年給付總額分別為577,676元、589,309元,以此核
算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48,624元(計算式:〈577,676+589
,309〉÷24)。聲請人另稱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22,300元
、父母親扶養費3,000元,總計25,300元(見調解卷第15、16
、43頁),此支出情形尚屬合理。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48,62
4元,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5,300元後,賸餘約23,324元
可供支配,惟衡以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約3,410,
299元,業如前述,已非短期內得全數清償完畢,遑論其目
前積欠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等仍持續增加,堪認聲請人無能
力負擔債務清償。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僅有二輛逾使用年限
(2006、2015年出廠),價值不高之汽車外,無其他財產,此
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(見調解
卷第23頁)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
之情形,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
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。
㈢、再查,聲請人於113年9月24日調解期日到庭陳述其目前薪資
被扣薪三分之一,此有調解程序筆錄附於調解卷可查,就聲
請人每月薪資收入加計強制執行扣薪部分,應由司法事務官
另行裁定更生方案,方屬合理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其無擔保或無
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,000,000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或宣告破產;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
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更生
,應屬有據。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,併依上開規定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
,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
案以供採擇。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時,亦應考
量聲請人於數月後可增加還款金額之具體情形,協助債務人
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主文。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白瑋伶
SCDV-113-消債更-178-20241114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