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弘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肆拾貳元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46元 林弘仁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596元 林弘仁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00元 林弘仁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(一)債務人林弘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累計21,479元正未給
付,其中20,442元為消費款;1,037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(
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TPDV-113-司促-17862-2025010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