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黃仁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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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簡
板橋簡易庭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0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,旨在使預定之訴訟,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, 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參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 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,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,有連線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(循環動用型)第23條 存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優先適用由兩造合意 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2024-12-12

PCEV-113-板簡-2809-20241212-1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給付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張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 前113年12月4日之本金25萬6,046元、利息4萬7,155元(元以下四 捨五入)及違約金1,200元,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4,401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2024-12-11

KLDV-113-補-984-20241211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孫奕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起,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 台幣柒佰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04

KSDV-113-司促-22494-20241204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 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,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連 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04

KSDV-113-司促-22493-20241204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盧偉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零捌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九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 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04

KSDV-113-司促-22496-20241204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文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日止) 001 286,831元 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8.91% 暨自113年6月22日起,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,2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。 002 267,605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8.91% 暨自113年7月28日起,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,2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。 003 217,244元 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.83% 暨自113年6月5日起,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00元,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700元,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,200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04

KSDV-113-司促-22492-20241204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,377元,及自民國113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56計算之利息,暨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,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 00元,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(違約金之 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2-03

NTDV-113-司促-7647-20241203-1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靖樺(即鍾宜澄之繼承人)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,暫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6277元,應繳裁判費6,39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8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
2024-12-02

TYDV-113-訴-2656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岳東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,218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.98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 金,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00 元,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,200元之違約金(違約金之收 取以連續3期為限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4-12-02

NTDV-113-司促-7648-20241202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鈺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按逾期還 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 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,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按逾期 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 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,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 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4-12-02

TNDV-113-司促-23375-20241202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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