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84號
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被 告 張凱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
前113年12月4日之本金25萬6,046元、利息4萬7,155元(元以下四
捨五入)及違約金1,200元,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4,40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白豐瑋
KLDV-113-補-984-2024121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