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2558號
原 告 卓芊安
被 告 蒲世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又上揭
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7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186號裁定命
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,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20
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為憑(見本院卷第145頁),惟
原告迄未繳納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
稽(見本院卷第149至153頁)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起訴即
難認為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KSEV-113-雄小-2558-202411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