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共找到 110 筆結果(第 21-30 筆)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廖翠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參元,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6

TCDV-114-司促-4737-20250306-2

司促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875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2025-03-05

SLDV-113-司促-16310-20250305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2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久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05

PCDV-113-司促-36427-20250305-1

重補
三重簡易庭

給付服務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一、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飛翔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,聲請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3,515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(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 )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

2025-03-05

SJEV-114-重補-103-20250305-1

湖補
內湖簡易庭

給付服務費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 一、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。 二、拆除訴之聲明第1項保全設備之拆除費用估價單。 三、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未提出拆除費用估價單,暫以原告 訴之標的新臺幣(下同)6,519元核費,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 ,0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,尚應繳納裁判費500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陳立偉

2025-03-05

NHEV-114-湖補-116-20250305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,985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5-03-04

NTDV-114-司促-295-20250304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5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皓豐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等,債權人已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 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04

PCDV-113-司促-36759-20250304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給付服務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偉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5-03-04

TNDV-114-司促-3799-20250304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利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補正請求金額計算式並說明計算期間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363-2025030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懋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,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3-03

TCDV-114-司促-5362-2025030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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