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張金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參拾玖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10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4,83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TTDV-114-司促-1012-20250328-1